甘肃省司法厅关于选任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印发的《甘肃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甘肃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任期
本次公开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50名,任期五年,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任条件及不得参加选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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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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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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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于工作开展,省级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
三、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省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林区分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四、报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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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
3.原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推(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4.报名表格请登陆甘肃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 sft.gansu.gov.cn),在“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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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组织或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报《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甘肃省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2份,同时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近期1寸蓝底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报名人员可携带报名表格、照片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原件(现场复核后退回)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也可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甘肃省司法厅报名。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甘肃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1120室,邮编:730000,收件人:焦老师,联系电话:0931-8960764。
五、选任程序
本次选任工作分为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由甘肃省司法厅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提出拟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经考察合格的拟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将在甘肃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t.gansu.gov.cn)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甘肃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省级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甘肃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涉及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关事宜,可向甘肃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咨询。(联系人:焦老师,联系电话:0931-896076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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