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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市妇联组织干部职工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时间:2020-07-0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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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共九章六十三条,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6月29日,白银市妇联组织干部职工对《社区矫正法》进行了专题学习。

【学法】市妇联组织干部职工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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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在专题学习会上,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行了学习。通过此次学习,市妇联干部职工对《社区矫正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有了基本了解,为下一步在妇联工作中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打下良好基础。

【学法】市妇联组织干部职工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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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周育洁要求,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巾帼志愿者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家庭,利用微信、抖音等新媒体,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灵活生动的线上线下学习宣传,为《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营造氛围、奠定基础,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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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ぷ橹Φ币婪ㄐ缜谜棺龊梦闯赡耆松缜谜ぷ?。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