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首份单独立案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于 7月14日发出。紧接着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于7月19日发出。
这两份?;ち疃际怯善酱ㄇ嗣穹ㄔ呵┓ⅲ蹈梅ㄔ焊萜酱ㄇ玖彝ケ┝κ芎θ顺D?、姜某向法院递交的人身安全?;ど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裁定。平川区妇联代为提交的《人身?;ち钌昵胧椤飞媳硎觯毫矫芎θ硕际浅て谠馐芗冶以诠膊棵鸥娼牒蠡乖诜⑸┝?,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该法同时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月14日平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区妇联代申请人常某提交的《人身?;ち钌昵胧椤?,当天法院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被申请人在?;ち钣行谀?,如违反上述?;ち畹墓娑?,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姜某7月18日来妇联上访,表述与被申请人朱某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长期遭受家暴。6月11日受害人遭到殴打后报警,警方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可是被申请人仍然不知悔改,7月15日又将受害人打伤,受害人表示害怕被申请人再次施暴,希望妇联能代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ち?,申请离婚法律援助。7月18日,平川区妇联代其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ち钌昵胧椤?。7月19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人身?;ち畈枚?。7月20日被申请人朱某提出与姜某协议离婚。7月21日申请人姜与被申请人某朱在平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
在上述两份裁定中,平川区法院明确了如下人身安全保护事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上还明确:“被申请人在?;ち钣行谀?,如违反上述?;ち畹墓娑?,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ち畹闹葱??!备帽;ち钣行谖鲈拢员静枚ㄗ鞒鲋掌鹕?。
我区两份反家暴“人身安全?;ち睢钡姆⒊?,标志着我区维权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