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独特优势和妇女在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民间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天水市司法局、天水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县妇联、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经乡镇妇联推荐、县妇联、县司法局摸底调研,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聘李绿琴等90名公道正派,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热衷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妇代会主任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调解员。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妇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不断提高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妇女自身权益的需要。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共同的职责。广大妇女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妇女维权载体提供妇女维权机会的新途径,有利于激发妇女的主体意识,引导广大妇女更加自觉、更加广泛地投身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创新实践中,通过在参与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发挥自身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真正做到调解一件纠纷,解决一个矛盾,和睦一个家庭,和谐一个村社,为建设和谐甘谷增添一份力量。